失业人员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在每月10、11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社办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每月22日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文件依据: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2、《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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