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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也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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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9月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农村户籍人员,必须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进城务工人员如果非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可按城镇失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规定不再执行。

  农村户籍人员失业也能领取失业金,职工失业仍可享受职工医保、生育补助等相关待遇……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合肥市将完善失业保险相关政策。今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该局将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还要按照规定补偿失业职工相关待遇。

  农村户籍也可申领失业金

  自9月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农村户籍人员,必须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进城务工人员如果非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可按城镇失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规定不再执行。

  合肥市农村户籍失业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县、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省内农村户籍失业人员,可选择在合肥市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合肥市领取者到原工作单位所在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选择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按当地规定发放相关待遇。

  失业期间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今年7月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职工医保参保费用,自参保当月起患病就医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6月30日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患病就医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申请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含医疗救助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用缴纳费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市、县职工医保规定执行,并同时参加医疗救助。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他们自停止领取失业金的次月起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过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转执行当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当地失业保险基金,按当地职工医保规定参保。

  60个工作日内办理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应于失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逾期将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不过,失业人员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自失业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领并说明理由,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予以补办,失业保险待遇按申领时同期标准执行。如果超过两年时间,即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不予补办。

  据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住院分娩的,可到所在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可一次性领取4个月的生育补助费,补助标准为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此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计发,最长不超过1年。(合肥在线—合肥日报桂侠、许超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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