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是不执行政策的行为,主要是因为缴费单位法治意识不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力。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其中,单位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和工资额为缴费基数。
案例:某县失业保险机构在对当地一家公司进行结算时发现,该单位有意减报职工失业保险75人。经调查了解情况后,有关部门依法向其作出了“限期补缴失业保险费”整改指令书,并依法分别对单位和当事人进行10000元和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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