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领取保险金手续是有时间限制的。失业职工所在单位应在15日之内将职工相关手续送达失业保险行政部门,逾期不送达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者应从被确定失业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户口簿、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市)失业保险机构报到。中心城区的失业职工接收失业职工通知单再到所在街道劳服公司报到,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榷失业证》,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保险机构从失业职工登记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失业保险待遇,逾期登记的,超期部分不予补发。超过90日登记的,视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领取失业金条件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参加失业保险;
(2)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3)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4)进行失业登记。
领取失业救济金步骤
失业救济金实行按月发放制度,失业职工必须于每月15日前,由本人持《失业证》和名章到户口所在区、县(市)失业保险机构申领(市内区到街道)。每月15日后可到各区、县(市)失业保险机构指定地点领取失业救济金。实行磁卡发放的区、县(市),可到指定银行储蓄所领龋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的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满8年和8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最多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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