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
自2011年7月1日起,常州市的失业保险核定标准为: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2011年7月1日前已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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