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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调整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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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既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就业的总体原则,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自4月1日起调整。
   从4月1日起,上海市将调整失业保险金和工伤待遇等有关民生保障待遇标准。根据新政策规定,失业人员每月最高可领取600元失业保险金。
 
  调整后的上海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去年的最高每月550元、最低每月410元,调整为最高每月600元、最低每月435元,分别提高了50元和25元。按规定,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分为“满1年不满10年”、“满10年不满25年”、“25年以上”三档,在失业第1-12个月,其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每月495元、550元、600元;在第13-24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标准的80%。
 
  同时,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近日还调整了两项工伤待遇标准,并从4月1日起实施。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伤残津贴或定期伤残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如下:
 
  致残一级每月增加360元,致残二级增加340元,致残三级增加310元,致残四级增加300元。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每月2960元,致残二级2800元,致残三级2630元,致残四级2470元。
 
  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月16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3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990元。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上海市有关规定领取的养老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的,补足到伤残津贴标准。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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