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呼市严格履行并细化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工作,保证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正常生活。
据了解,凡是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并具备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国有、集体企业在破产、转制、兼并、重组过程中通过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偿费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累计缴费满10年且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基础上增发20%;夫妻双方同时失业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基础上增发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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