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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金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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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送当地经办机构。

  内容:你好,我是外省务工人员,现在余杭上班,但是现在因为合同到期了,请问我能领失业金吗,还有具体怎么领,需要出具什么文件。能不能一次性领取呢?

  答复内容:您好: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21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是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四是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第29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送当地经办机构。

  第30条: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经电话联系,您系外省城镇户籍人员,如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本人凭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到瓶窑劳动保障管理所(瓶窑镇华兴路238号)办理相关手续。可以选择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所属地领取失业保险金。选择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的帐号;选择企业所属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还需提供企业所属地居住证,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不能一次性领取,只能按月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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