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你好,我是来自湖南的外来务工者,于2005年8月份来在宁波东钱湖一家单位上班,期间公司代交了五险一金(不含住房公积金),公司在2011年11月份倒闭,与公司办妥离职手续后去,当地领取失业金时,办事员说需要历年劳动合同原件,但是因为时间太久有一部分合同已经遗失,在网上查了资料没有这一条,请问如果需要领取失业金具体需要准备哪些档案?谢谢!
答复如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及法院审理终结之日起60日内持《宁波市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终止单、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有效户籍证明)、一寸近照2张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外地城镇户口可在其本人所办的宁波暂住证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也可回其本人户籍所在地办理(需在暂住证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农村户籍人员在其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失业人员缴费满一年的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当月登记,次月享受,按月发放。我市目前失业保险金享受标准为每人每月1048,农民合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参加外来务工险人员按标准减半享受。假如你的劳动合同确实无法补上的话,请和经办机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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