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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失业保险新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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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悉,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非南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选择在南京或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南京六条配套措施正式出台,适用于全市各区,溧水县、高淳县实施细则将另行推出。
 
  结合南京实际情况,措施规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期限为24个月。南京户籍失业人员可以申请延长领取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条件为女性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参加失业保险满15年以及在南京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延长领取的标准按当地同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3倍发放。
 
  同时,选择在南京领取的,需要在市暂住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参照当地户籍失业人员进行管理服务。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5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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