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
社保局发出的通知,各单位可以在今天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为本单位的非本市户籍职工补缴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
失业保险费。补缴标准为我市月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三,其中单位缴纳百分之二,职工个人缴纳百分之一。根据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补缴费用为1320元的百分之三即39。6元;2012年2月起最低工资调整为1500元,每月要补缴45元。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深圳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计算,为1200元。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记者从深圳市社保局了解到,目前各业务办理窗口已经开始接收企业的补缴材料,但截止到目前并没有企业前往办理。由于失业保险在断缴后重新缴费,以前的缴费年限也是累计计算的,所以本次没有补缴不影响之前所缴的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