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我市根据省人保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对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失业保险相关待遇也相应调整。
调整后按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区域划分为:市本级、珠山区、高新开发区、陶瓷工业园,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由每人每月47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710元;乐平市、浮梁县、昌江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由每人每月440元提高至670元。
根据上级部门失业保险支出范围的规定,我市在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同时,全部取消医疗补助金的发放。为保障失业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待遇水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手续时,要提供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真实信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以此为依据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参加或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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