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近出台领取
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
医保(含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和医疗困难救助)应缴纳的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用交钱。
现在,这部分人员,按通知规定应在领取地参加职工医保,相关手续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但不再享受医疗补助金。
缴费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最低缴费标准确定,即每人每月233元。
自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之月起,就可以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失业人员,还可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剖宫产2000元助娩产15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元。
今后,失业保险关系如果跨统筹地区转入户籍所在地,职工医保关系可以随同转移。
该《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范围是主城区。
2011年7月以后领取
失业金,并且缴职工医保费的人,其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和已享受的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之间差额部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一次性补发。
2011年7月以后领取失业金,但没有缴职工医保费的人,可在2012年3月底前,凭补缴职工医保费凭证,到原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其已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与已享受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补发。
但如果因本人原因,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接续,造成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由本人自行承担。
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相关政策可咨询杭州劳动保障咨询专线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