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办事程序
1、政策依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渝府发〔2005〕111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56号)
2、办理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
(1)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2)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民办费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4)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5)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
(6)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7)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办理程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渝府发〔2005〕111号)的相关程序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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