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劳动者应提供劳动合同。
2、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3、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应提供灵活就业证明。
4、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者应提供组织起来就业证书。
(二)、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应提供的材料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及社区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4、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街道(乡镇)、社区(村)证明及征地(林)相关材料。
5、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7、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应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毕业证书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