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101号)精神,淳安县从2013年1月1日起,最低月工资标准由1060元调整为12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8.6元调整为9.7元。根据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我县对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也进行相应调整,即:城镇失业职工由原标准742元/月提高到840元/月,月增98元;失业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仍按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医保最低缴费标准确定。同时,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随城镇失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的提高而相应提高。
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
(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三)进行失业登记;
(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失业的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合并计算。
失业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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