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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失业保险金标准每人每月再提高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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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18日从山东省济宁市人社局获悉,济宁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这是济宁市连续第七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记者18日从山东省济宁市人社局获悉,济宁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这是济宁市连续第七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曲阜市、邹城市和微山县失业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80元提高到780元,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和梁山县失业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30元提高到730元。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适用范围为2013年7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2013年7月1日以来的已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据相关人士介绍,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同时,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人员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按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即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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