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2至2013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长沙城区失业人员的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28元,三县(市)失业人员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840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自2011年7月起,根据《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不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代为支付,既提高了失业人员享受的医疗待遇水平,也简化了过去失业人员需先申报再住院后报销的流程,为失业人员提供了便利。
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涉及自2012年7月以来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万余名失业人员,相应的标准上调及待遇补发工作预计将于2013年3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