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资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应自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持所需材料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缴费记录(含视作缴费年限)审核;
2、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培训意向表;
3、就业指导培训;
4、领取《失业人员保险手册》,并在三天内持《失业人员报到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乡镇(或街道)的社会事业所报到。
办理失业登记所需材料:
1、《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
2、失业人员人事档案(含劳动录用备案材料,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3、其他材料:
(1)、本地城镇失业人员: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2)、外地城镇失业人员: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3)、农村失业人员: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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