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企业失业保险费将减半征收
10月28日,记者从沈阳市地税局了解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省企业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省企业失业保险费费率实行阶段性下调。时间从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
沈阳所有参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均执行减半征收的规定。减半征收企业失业保险费以调整费率方式执行,即在减半征收期限内将企业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费率调整为现行费率的5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减半征收企业应及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期限截止后,应及时恢复全额缴纳。企业补缴所属期为减半征收期限之前的失业保险费时,仍按全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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