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张先生致电本报称,他妻子以前在伊川杜康酒厂工作,2004年失业后一直无工作。前几日去,他去拿妻子档案时,发现妻子符合办理失业保险条件,但当时并未办理。现在已经错过了,还能补办失业保险吗?
随后,记者咨询了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据该局失业保险管理科科长杨俊峰介绍,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告知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有关手续报送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的,由其清算组织或者主管部门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提交有关材料,并帮助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按照规定,失业人员应当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送达之日(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延长到仲裁或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张先生的妻子已经错过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效时间,因此不能再补办。
按照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杨科长表示,如果张先生反映情况属实,他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见习记者蒋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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