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四川省人社厅公布四川省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失业保险的新政,从2014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失业后享受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失业保险待遇。该政策5年内有效。
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由个人按1%和单位按2%的比例共同缴纳失业保险金,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根据其累计缴费时间长短,可以按月领取三个月以上失业保险金,最长时间不超过24个月,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70%。
新政还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不管之前用人单位是按“农民合同制工人”方式为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还是按城镇职工方式为农民参加失业保险,只要按新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农民工此前未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农民工的前后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期限合并计算。农民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失业后的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兑现其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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