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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加大民生保障力度上调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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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申报年度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申报当月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3、申请补贴年度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申报年度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申报当月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3、申请补贴年度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按照天津市委、市政府“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改善民计民生,促进本市经济发展,建立稳定就业岗位长效机制,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本市现已上调失业保险基数。

  补贴种类及标准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两年,连续两年裁员均少于50人或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通过采取措施,稳定职工岗位,提升职工技能,构筑和谐劳动关系的,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稳岗补贴。对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但恢复有望,通过调整工时或班次,组织职工开展岗位培训等措施,不裁员、不减薪的用人单位,按照稳岗人数,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最多6个月的稳岗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用人单位申请补贴年度在岗职工总数的50%。

  社会保险补贴。对依法与大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签订或续订长期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签订或续订人数,依据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7.3%、失业保险2%单位缴费部分的补贴。其中:签订或续订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一年期限补贴;签订或续订10年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二年期限的补贴。

  培训补贴

  1、继续教育培训补贴。对职工开展针对性或普及性培训的用人单位,实际发生的培训费超过本单位按照工资总额1%列支的教育经费部分,给予培训费补贴,补贴额不超过申请补贴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额的三分之一。

  2、学历职称提升补贴。对职工在职期间取得专科以上学历证书的,给予每人500元学历提升补贴;对职工在职期间取得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300元、600和900元的职称提升补贴。学历职称提升补贴额不超过申请补贴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额的三分之一。

  申请补贴条件

  稳岗补贴

  1、用人单位前一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和利润总额有一定幅度下降,申报年度经营亏损或微利,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等指标均反映用人单位资金周转困难;

  2、用人单位申报年度在岗职工人数不低于上年末;

  3、用人单位近三个月没有减少职工基本工资;

  4、用人单位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已采取职工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单位与职工履行劳动合同满六个月;

  2、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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