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刘先生来到市人力社保局失业科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他7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8月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经工作人员审核,刘先生可享受失业金5个月,9月开始可以领取失业金。
工作人员提醒,在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时,刘先生按现行个体人员参保程序办理职工医疗参保接续手续,就可以享受到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向市社险办缴纳每人每月130.2元的职工医疗保险,缴纳期限与领取失业金期限相一致,并按月对应。至于7月和8月的医疗保险费用,刘先生需要自己补缴,次年2月,医保将又恢复由刘先生自行缴纳。
失业人员个人不需要缴纳一分钱,就能够享受到职工医保待遇,这得益于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出台的新政策。据了解,新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将由失业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医保缴费比例参照灵活就业人员
以前,失业人员是否参加医保是自行决定的。参加医保的,社保部门将按失业金的10%发放医疗补助金,即每月补助74元;不参加医保的则补贴5%,即每月补助37元。现在,文件出台后,市人力社保局将按照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标准为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而原医疗补助金将不再发放。
市人力社保局失业科负责人褚云表示,帮助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失业人员在看病时就能享受与在职职工一样的医保待遇,这样不但有利于提高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失业者的负担。
享受这一政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据悉,并不是所有失业人员都能享受该政策。“想要享受该政策,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失业人员需要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即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同时,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城镇职工。二是失业人员需要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褚云解释道。
所以在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同时,失业人员应该及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如果失业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至参加失业人员职工医保期间,医保缴费有中断的,需要自行补缴。
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据了解,该政策按照《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11年7月起实施,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应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应缴费用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已缴纳当年度医保费的,由失业保险基金自次月起按月将其医保费退回至失业金账户;其他(已停保或新参保)人员均从参保之日起开始享受待遇。也就是说,失业人员享受医保待遇不需等待期。另外,2011年7月起领取失业金,而至今尚未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人员,可按相关程序,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待遇。截至目前,失业保险基金已为我市1023名领取失业金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至于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则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来确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而失业人员享受的职工医保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所以,医疗保险的享受期限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届时,领取期满或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自行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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