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天津下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扩大失业人群保障范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被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被开除、除名和辞退人员等几类人员,扩大到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同时,将连续缴费满一年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调整为累计缴费满一年便可享受待遇;对累计缴费不满一年的,保留缴费年限,重新就业后继续参保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凡用人单位按照非农籍职工参保比例(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为农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籍职工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即可按照城镇失业人员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凡用人单位按照2%比例为农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籍职工失业后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农籍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且有3%缴费记录并满一年的,其按2%缴费年限内的个人缴费部分(1%)可以补缴,补缴后与3%缴费的年限累计计算,失业后符合条件的,按照城镇失业人员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3%缴费不满一年或对2%缴费年限未进行补缴的农籍职工,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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