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提高
生育女性可加领保险金
据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条例》修订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截至2012年末,全省领取失业保险金达19.8万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为40.7万人。
而新《条例》统一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在制度上消除了两个群体的差异,实现同等缴费、同等待遇,还可以同等享受就业服务、医疗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在失业保险政策上实现均等化。
失业保险待遇也有所提高,在失业金基础上增加了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女性还可以一次性加领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原来要由个人支付,现在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个人不用缴费。
促进就业
再就业时仍可部分领取
新《条例》还增强了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包括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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