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从4月1日起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除已经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外,失业保险金标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三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以及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也将调整并有所提高。
公益性岗位收入增加
4月1日起,上海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这是上海连续第6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上海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加130元,分别提高到755元/月、810元/月、86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上海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月收入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对社会协管类和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分别在现有收入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和200元,收入统一达到每人每月1570元。其他社区“四保”等公益性岗位收入标准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作相应调整。
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也从640元提高到725元。
遗属补助调整为570元
从4月1日开始,对2011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或因工死亡人员的三项工伤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从4月1日起,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将随城镇“低保”标准作相应调整,由每人每月5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调整后增加的费用,将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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