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对4种情况下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进行规定,该规定已于4月2日执行。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因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与以后就业并再次缴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和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针对北京市外地来京工作人员逐渐增多的情况,规定特别指出,外埠城镇人员来京就业且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按照在本市实际缴费时间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据悉,今后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并通过法律渠道解决,致使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街道(乡镇)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法院最终判决的60日内,为持有有效法律文书的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这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的期限和标准,将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