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申请将其
失业保险关系迁往户籍所在地,至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参保的失业人员,需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凭户籍证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市、县(市)经办机构办理《长沙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关系接收函》,至参保地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
外省(市)户籍的失业人员需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凭转入地经办机构开出的接收函,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并出具《长沙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关系转迁表》。
跨省转出(入)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时,应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人员应领取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
医疗保险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保险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一半计算。
省内转出(入)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时,应划转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补助金。
转入本市的失业人员依据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划转的费用,依照第二章办法为失业人员重新办理申领登记、核发待遇。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按转出地核发为准,失业保险金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