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人社部及省、市人社部门相关通知精神,常住我市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合法就业,并依法参加
社会保险的,失业后如本人自愿,也可办理失业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昆山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终止就业后需要办理就业证件注销手续;凭注销证明及相关材料,自愿到社会保险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台港澳居民,可以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审核失业保险待遇。
据悉,在昆山参保的台港澳居民,目前由昆山市就业促进中心经办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受理申领申请。就业促进中心将按照《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将按相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申领条件
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退工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的;
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到失业金审核窗口(市
社保大厅19—22号窗口)办理;
二、申报材料
申领失业金申请表(加盖原单位公章);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台胞证等身份证件(原件);
江苏就业证注销/迁移证明原件
三、发放方式
通过指定银行、按月发放。
1、每月28日前申领审核通过人员,于次月开始发放。
2、每月28日后申领审核通过人员,于下下月开始发放。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