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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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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修订草案》对此做出调整:用人单位以应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昨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较于已实施11年之久的旧版条例,修订草案中做出了多项重大修改,其中规定消除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差异,保障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样缴费、同等待遇。修订草案一大亮点,是增加了对女性失业人员在生育期间的保障条款,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省政府法制办解释,相关上位法中只规定了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没有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生育期间的社会保障,我省借鉴上海、四川、天津的做法,拟规定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当月加发失业保险金。

  此外,为了鼓励失业人员尽早就业,减少“隐性就业”情况,新规还拟允许提早就业的失业人员申领一部分失业保险金,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一半,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并相应计算领取期限。

  规定亮点

  缴费标准?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标准

  失业保险费是怎么缴纳的?旧版条例中给出了浮动费率的办法,“用人单位应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修订草案》对此做出调整:用人单位以应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修订草案》同时删去了“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规定。省政府法制办表示,这是为了消除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差异,保证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样缴费、同等待遇。

  关系转移?

  无需提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修订草案》中还对职工、失业人员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程序进行了细化,包括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或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等多种情况。

  有意见认为,鉴于各市失业保险基金均有结余,建议在职关系转移只转关系不转基金。《修订草案》中明确,前两种情况下,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基金不转移。其中还增加关于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的规定,并删去关于提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的规定,省政府法制办表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可跟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程序一并处理,无需额外提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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