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日前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依法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应税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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