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人员管理,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自2015年1月起,齐齐哈尔市将实行按月指纹认证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据了解,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照规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前,需办理社会保障卡、《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首次办理失业登记需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银行卡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到。
失业人员因患病卧床或外出治疗不能亲自报到的,由家属提供病历,可以由工作人员到现场认证或是延迟报到时间;失业人员在本地就业的,持劳动合同复印件到区经办机构和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办理再就业登记;失业人员在外地就业的,由家属到区经办机构和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办理再就业登记。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30日内持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继续享受之前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自待遇审批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失业人员无故不来办理失业登记的,不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发放,2015年1月后开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每月月末25日至次月3日(超期或提前无效,其他时间关闭),到就近社区验证指纹,验证后失业保险金正常发放。如果未验证的,金保网上自动冻结。凡无正当理由本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验证指纹的失业人员,停发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或家属应及时到医保局办理医保接续手续。逾期不办者,出现断保状态,后果由本人自负。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原标准的80%。核定失业人员80%待遇的资格依据原企业最初审批时间执行。失业人员享受80%待遇的,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在领取80%的前一个月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再次申领手续,以便于金保工程录入相关数据。失业人员距离法定退休不足两年的以及享受80%待遇的,因本人未及时报到或是没有按月验证指纹的(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失业保险金发放到退休当月,未报到月份和未进行指纹验证月份不予补发。
重新就业(包括从事公益岗位、办理小额贷款、享受灵活就业补贴等情况),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和依据境外的失业人员须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再就业登记,暂停失业保险金,再次失业后持相关手续可继续申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办理参加职工医保和大额补助医保,并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或是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应及时到医保局办理医保接续手续。逾期不办者,出现断保状态,后果由本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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