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辽宁省人社厅获悉,日前,辽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
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13号),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其中个人费率由1%降至0.5%,用人单位(不含企业)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鉴于我省在2013年已实施企业失业保险费率减半征收政策,即由2%降至1%,本次调整后企业将继续执行此费率。
据了解,此次调整是在充分考虑发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效用、减轻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促进和稳定就业等因素基础上作出的,适用于全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执行该项政策,全省每年将减轻用人单位(不含企业)缴费负担1.5亿元。
受益职工664.3万人,减轻职工个人缴费负担1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