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的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办理异地居住手续的或确需转往本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或在外地突发疾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个人负担10%后,其余部分按本统筹区报销比例报销。统筹基金起付线标准按我市三级医疗机构执行,在同一年度内住院2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减半。
原政策规定异地居住、异地急诊、异地转诊报销比例各不相同,导致异地就医人员对所发生住院医疗费可报销多少很难弄清楚。新《办法》调整之后,政策更加透明,便于计算,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后可根据费用清单自行估算报销比例。不同参保人员因不同原因在异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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