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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将提高至每月1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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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失业保险对保障广大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有着重要的意义,记者6月16日从宿迁市人社局获悉,宿迁市今年再次对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进行调整。

  失业保险对保障广大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有着重要的意义,记者6月16日从宿迁市人社局获悉,宿迁市今年再次对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进行调整。下月起,失业保险待遇由原来最高标准1000元/月提高至1270元/月。

  近日,宿迁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的通知》(宿人社发〔2015〕139号)。根据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最低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失业人员失业前缴费基数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应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比例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1270元/月。

  那么,哪些人可以申请到失业保险金?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科科长张长海介绍,市民需要满足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方可进行申请。此外,记者了解到,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缴费年限予以确定,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经测算,新的标准执行后,宿迁市失业保险今年支出金额将增加3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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