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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明确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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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京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下发通知,明确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同时还提醒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参加医保,个人不用缴参保费。据介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一个前提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日前,南京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下发通知,明确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同时还提醒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参加医保,个人不用缴参保费。据介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一个前提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也就是说,如果是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他将无法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无须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各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江宁区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相关业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备案的,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已办理灵活就业备案的参保人员,如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可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解备案手续后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对灵活就业期间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能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四、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明确告知失业人员涉及其医疗保险方面的有关政策,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无须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的当月,应及时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的续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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