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单位和个人按照与用人单位招用城镇户籍人员相同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即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1。5%,农村户籍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比例为0。5%。
《通知》规定,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失业后可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流程、期限等参照《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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