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失业保险支持稳岗补贴范围的实施范围、实施条件、补贴标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5〕24号)和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补贴标准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
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