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8月1日起,福建省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福州市上调的最低工资标准,福州市
失业保险待遇随之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据了解,上调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最低工资标准为930元。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39号)精神,自2012年8月1日起,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做联动调整。
调整后各档次
失业金计发标准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领取失业金人员的每月基本
医疗保险费208.63元随失业金同时发放。
调整后,福州市领取失业金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含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将达859.63元-1048.63元;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调整后标准将达558元-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