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4年3月,大学毕业后的李某如愿以偿地到四川省A市某商贸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李某所在的公司虽然月工资较高,但是公司为节约成本却不为员工参加
社保。2015年4月,李某听一个律师朋友说,像这样的公司不给员工上社保就是违法。李某之后在该朋友的帮助下,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并说明是由于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被迫辞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
失业保险待遇,而公司声称李某系主动辞职,不能享受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待遇。双方争执不下,李某诉至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商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经仲裁委调解,商贸公司只认可支付其经济补偿,而失业保险始终不予认可,认为公司不应当支付。最终,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全部仲裁请求事项。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员工以单位有过错为由被迫辞职,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呢?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缴费建立的基金,是为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本案中,李某所在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为员工依法参加并缴纳各类
社会保险,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李某以公司为依法缴纳各类社保费为由而辞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即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被迫辞职”情形,并且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那么,像李某这样的被迫失业者能得到失业保险的帮助吗?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要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李某自2014年3月入职至2015年4月辞职,社保缴费应当已经满1年。关键是李某这样被迫辞职的,是否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呢?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本案中的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正是此种情况,是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然而,由于本案中的商贸公司未依法为李某参加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造成李某的合法权益受损,且失业保险目前当地社保部门又不能补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商贸公司赔偿了李某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商贸公司也为不遵守劳动保障法规而承担更高的违法用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