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凡参加本市城镇基本
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后停止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下列人员,可在本市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1、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
2、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在本市就业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出国(境)定居人员;
3、根据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外来从业人员。
符合上述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户籍为本市的,可向其户籍所在地区(县)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金手续;其他非本市户籍的,可向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最后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经审核后,从次月起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