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人社局下发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额由原先的480元调至525。6元,增加了45。6元。
201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下限为525。6元,上限为3240元,中间每10元为一档。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为210元,含大病医疗救助费10元。失业保险月缴费额为52元。
201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确定办法维持去年不变,具体为:对2015年6月缴费额高于525。6元的,继续沿用2015年6月的缴费标准;对2015年6月缴费额低于525。6元的,自2015年7月起统一调整至525。6元。灵活就业人员如需调整上述缴费额,须在本年度首次缴费前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缴费银行各网点办理调整手续。社会保险费一经扣缴,本年度内缴费额不再进行调整。本结算年度内未申报缴费额今后需补缴的,须按规定缴纳本金和利息。
需要提醒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区或街道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同时申报当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额。为避免断保影响待遇享受,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先补缴个人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再转由单位参保缴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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