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统筹地区以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市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办理地点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43号)规定,从今年2月1日起,外城镇人员失业后选择在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办理地点已有所调整,用人单位将职工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料报送到其本人居住证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本人到居住证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进行失业登记,审核通过后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应先进行失业登记,再申领失业保险金
此前,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到用人单位参保地所在市或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审核通过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卡》。
根据新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其本人居住证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外城镇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本人居住证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这里的居住证所在地指《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证中登记的居住地址。
必须按月到社区确认失业状态
此前,在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外城镇失业人员按月到居住证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确认失业状态。
根据新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核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起开始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外城镇失业人员应自核准的次月起由本人每月10、11日(节假日顺延)到居住证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确认失业状态。
之前已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卡》的外城镇失业人员仍然可到居住证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确认失业状态。
转移回户籍地人员按原规定办理
外城镇失业人员转移回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仍按原规定到原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市或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相关的政策依据、办事流程请登录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zjhz。hrss。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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