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日起,外城镇人员失业后选择在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办理地点有所调整。
第一个变化是,失业登记的地点换了。此前,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是到用人单位参保地所在市或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审核通过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卡》。而按照新规定,用人单位先要将职工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料报送到其本人居住证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本人再到居住证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进行失业登记,审核通过后,失业人员方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另一个变化是,确认失业状态的地点也调整了。此前,在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外城镇失业人员,需按月到居住证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确认失业状态。而按照新规,外城镇失业人员应自核准的次月起,由本人每月10、11日(节假日顺延)到居住证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确认失业状态。之前已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卡》的外城镇失业人员,仍然可到居住证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确认失业状态。
外城镇失业人员转移回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仍按原规定到原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市或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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