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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最高可领1386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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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昨日从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该厅印发《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按照广西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计算比例,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最低为700元/月,最高为1386元/月。

  记者昨日从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该厅印发《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按照广西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计算比例,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最低为700元/月,最高为1386元/月。

  失业保险是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因失业导致经济收入受到影响时,按规定在法定时间内补贴其因失业而损失的部分经济收入,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项目。失业保险是人们常说的“五险一金”中的“一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

  今年1月起广西对职工最低工资作出调整,这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根据最低工资变动情况进行的及时调整。调整后,参保失业人员每月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每档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16%至20%,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2015年1月起执行。

  失业保险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所以分为不同的档次,如以最低工资标准一类适用地区的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钦州市和防城港市(含东兴市)为例,目前这类地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如果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即每个月980元。

  如果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举例来说,如果南宁市民农先生累计缴费时间是18年,其失业保险金就是70%+3%乘以1400元,为1022元/月,其他依次类推。

  失业保险标准发放标准提高了,缴费标准是否提高?其实,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缴费没有必然联系。如果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广西还将出台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政策,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加强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下一步还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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