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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提高至18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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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消息,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和《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由1680元/月提高到1820元/月,最低标准仍按975元/月标准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消息,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和《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由1680元/月提高到1820元/月,最低标准仍按975元/月标准执行。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按最低标准执行。
 
  人社部门公布了苏州市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的7点须知:
 
  1、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前,原用人单位应已办妥退工备案登记。
 
  2、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3、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及时到退工备案登记对应的市或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经办机构出具《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告知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和标准。
 
  4、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由本人及时到指定街道或社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和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申报手续。办妥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失业人员,按街道或社区要求及时领取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卡。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但不包括下列人员:①申请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已开具《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的人员;②已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③从事个体经营并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④个人提出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6、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但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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