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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投入约1.19亿元为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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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从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自2011年7月以来,柳州市按月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

  近日,从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自2011年7月以来,柳州市按月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截至2016年5月底,柳州市已为61。6万多人次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费”),共计约1。19亿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11年7月起,柳州市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缴费医疗保险费,该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享受医疗补助待遇不变。

  在原有政策下,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时,是按照本人应领失业保险金的两倍给予报销,最多可报销5。7万元。新政策实施后,失业人员可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在看病时就能享受与在职职工一样的报销待遇,包括使用医保卡、住院及门诊报销比例等。

  他们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提升至44。38万元,比原来提高38。68万元,待遇提高了7。78倍。

  柳州市社保局工作人员提醒市民,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及时持相关材料到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以免逾期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待遇。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有关责任,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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