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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业者每月最高可领520元失业金 不超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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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日从天津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获悉,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否则,几千元的失业保险金将白白损失掉。

  受金融危机影响,许多职工无奈面临失业和终止劳动关系。但许多失业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领取补偿金后,却忘了申请领取“失业金”。昨日从天津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获悉,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否则,几千元的失业保险金将白白损失掉。

  解除合同60日内办申领手续

  据了解,享受失业保险金需满足4个条件,即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失业时,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向参保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报。对符合申领资格的,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确认后发放《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通知》,由用人单位交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就失业证》、身份证、《失业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和《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通知》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自确认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最多可领两年

  目前,本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发放标准为52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发放标准为480元。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不满二年的,领取期限为三个月;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领取期限为六个月;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取期限为九个月;失业前累计缴费满四年不满五年的,领取期限为十二个月;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可享补助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可享受自谋职业补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的;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对符合规定的人员给予三项补助,即不超过3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职业培训费补贴、大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的,可同时申领剩余月份的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金。

  对于自谋职业补助费、职业培训费补贴、大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失业人员仅享受一次。2008年7月1日前已享受自谋职业补助费的失业人员,再次实现自谋职业的,不再享受自谋职业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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