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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县失业保险金现十连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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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1号),我县根据要求于2016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950元,增幅5。5%。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1号),我县根据要求于2016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950元,增幅5。5%。调整后失业保险金预计每月全县将多支出3。2万元,惠及失业人员629名。

  根据通知,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7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对已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调整范围内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根据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为: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以到县人社部门进行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其中,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今年以来,该县人社部门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在实现了参保人数和基金收入双增长的同时,积极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的作用,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为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能得到充分保障,从2007年7月至2016年7月,连续10次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从255元提高到了950元,增长272%。同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由人社部门为领取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确保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能与在职职工享受到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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